事件名称: | 设立(变更)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| 办理部门:区教体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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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 | 1、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七条、第九条 2、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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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件流程 | 1、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区行政审批中心文教体局窗口; 2、主管科室提出意见,报局领导审核。 3、符合要求的颁发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;不同意的,书面说明理由。 |
申报材料 | (一)设立 1、申请登记表(原件2份); 2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复印件2份,验原件); 3、场地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(复印件2份,验原件); 4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2份,验原件); 5、具备艺术表演技能的演员名单及能力证明材料(复印件各2份,验原件); 上述能力证明,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:中等以上艺术学校(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)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;职称证书;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;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;其他有效证明。 6、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(复印件2份,验原件)。 (二)变更 1、申请书(原件2份,需说明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); 2、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(复印件2份,验原件); 3、原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的正本1份、副本2份(原件1套)。 |
法定办结时限 | 十六个工作日 |
承诺办结时限 | 五个工作日 |
办理地点 | 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|
收费标准 | 不收费 |
咨询电话 | 051685901758 |
其他 | 流程图与附件(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的申请表、审批表等)不在此表显示,单独附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