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件名称: |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、个体演员、个体演出、经纪人的备案 | 办理部门:区教体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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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 | 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39号)第八条、第十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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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件流程 | 1、申请人向区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交备案登记表; 2、受理并提出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核。 3、符合要求的颁发《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》、《个体演员、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》;不同意的,书面说明理由。 |
申报材料 | (一)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材料 1、演出场所备案登记表(一式一份,收原件); 2、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(一式一份,核实原件,收复印件); 3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(一式一份,核实原件,收复印件); 4、工商营业执照(一式一份,核实原件,收复印件); 5、演出场所设施器材设备材料及照片(一式一份,核实原件,收复印件); 6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 (二)个体演员、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材料 1、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(一式一份,核实原件,收复印件); 2、具有表演技能或演出经纪资格的资质证明(一式一份,核实原件,收复印件); 3、工商营业执照(一式一份,核实原件,收复印件)。 |
法定办结时限 | 十六个工作日 |
承诺办结时限 | 五个工作日 |
办理地点 | 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|
收费标准 | 不收费 |
咨询电话 | 051685901758 |
其他 | 流程图与附件(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的申请表、审批表等)不在此表显示,单独附后。 |